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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设备、器材损坏、丢失处理规定
2013-03-08 10:42  

一、建立健全公物清查、报损制度,每学期进行一次清仓核资。平时结合学生实验、学生毕业和工作变动,对公物使用损坏、短少、丢失等情况登记造册,及时上报,不得弄虚作假。

二、凡领、借用设备器材者,须履行领借用公物手续,并经实验室主管批准后使用,并按时归还。

三、实验室设备、器材等,任何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,实验员、保管员等人员因工作调离,离岗时要办清交接手续。丢失、损坏者按该物品价格赔偿。

四、因管理不善,而造成设备丢失、短缺和损坏的,除保管人写出书面检查外,视情节和认识态度予以行政处理,并给予设备价格的2-5倍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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